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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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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議案第2案:

就本中心董、監事或其關係人與本中心為交易,於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者,即符合本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之情形,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經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本中心董、監事或其關係人與本中心為交易,於個案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者,即符合本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之情形。另未來個案符合上述情形者,請中心將個案之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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