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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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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廳場館須知

  1. 表演廳僅提供活動日及停車場使用者通行,其餘時間暫不對外開放 (活動日開放時間依現場公告為主)。
  2. 表演廳全面禁菸、嚼食檳榔及飲酒。
  3. 表演廳觀眾席內不得飲食(礦泉水除外)。
  4. 表演廳館內禁止攜帶玻璃、雷射筆、煙火或任何易侵害人體之危險物品。
  5. 活動進行中未經主辦單位同意,禁止拍照、錄影及錄音。
  6. 謝絕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進入館內。
  7. 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於館內騎乘自行車、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8. 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於館內進行商業類拍照、錄影、錄音。
  9. 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本中心之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免費提供觀眾物品、傳單、食物或飲料。
  10. 違反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場館得禁止入館或強制要求離場。

 

文化館場館須知

  1. 營業時間:每日10:00-18:00、最晚入場16:30;每週一、除夕、初一休館
  2. 請勿於展場內高聲喧嘩、嬉戲、飲食、吸菸及拋棄紙屑、雜物。
  3. 服裝不整、攜帶寵物及長柄雨傘者謝絕參觀。(導盲犬除外)
  4. 場內禁止錄影,拍照僅供紀錄使用,請勿使用閃光燈、自拍棒及腳架;未開放拍攝之作品,另以禁止標示標明。
  5. 拍照或錄影如為商業用途或有其他特殊需求者,應事先向本館提出申請。
  6. 除特殊聲明外,禁止觸摸展品。
  7. 票券限單次使用,不得轉售;若損毀或遺失視同無效,逾期作廢,恕不補發。
  8. 特惠票、優待票、敬老票及免票資格者,請主動出示證明文件;各項優惠不得同時使用。
  9. 若人潮過多時,會進行入場參觀人潮管制,請配合現場工作人員指示排隊進場。
  10. 其他票務相關規定會因本票券致生之任何消費爭議,依文化部頒布之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11. 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解釋與增加、變更及取消等注意事項之權利,相關規定以臺北流行音樂中心FB粉絲專頁、IG、活動官網及現場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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