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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街頭藝人演出節目申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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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申請

Street Performer

Applic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街頭藝人演出節目申請管理辦法

申請要點

一、展演開放時段 :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14時至18時(包含進撤場時間),如遇營業時間調整,則以公告時間為主。

 

二、展演場地及區域 :
文化館一樓大廳或草坪,開放範圍得依實際需求調整。

 

三、申請條件 :

  1. 依「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辧法」具有合法有效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且滿16歲成年人,得依本要點提出展演申請。外國籍人士,另須領有合法居留證明者。
    2. 展演申請類型限於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項目),且不得使用明火。但有其他展演類型應專案申請,並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申請規則 :

  1. 於每年的1、3、5、7、9、11月之1日12:00至10日(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23:59止,開放受理次2個月之展演申請(例:1/1-1/10受理申請2月及3月之演出)。
  2. 申請人應依規定以此表單方式提出申請,。同一申請者(含個人及團體)每周以登記1個演出時段及區域為限。
  3. 通過核選者,除經本中心同意外,不得將檔期和場地轉讓給第三人。
  4. 如申請時段之展演區域已有活動或其他展演或、規劃則不受理申請。如遇臨時空檔,將依據申請順序彈性遞補。

 

五、審核方式:
申請截止後3個工作日完成該梯次申請人之書面審核作業,並通知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人進行面談 。

 

六、評選結果:

經本中心書面審核並面談通過者,當月20日前以E-mail發送通知,如電話申請者,併以簡訊通知;如未通過審核,則不另做通知 。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街頭藝人演出節目申請管理辦法

 

 

申請條款

一、活動規範:

  1. 演出檔期之取消或調整:

如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遇本中心舉辦大型活動及須特別管制音量、動線、維安等活動時,為避免各項活動相互干擾,本中心管理單位得依據實際狀況,保有取消或協調調整申請人或表演者演出檔期/場地之權利,申請人或表演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2.   展演場地如臨時有公務使用需求,得要求申請人或表演者暫停使用。

3.   展演當日表演者請於進場前30分鐘至文化館服務台簽到,退場時應進行場地清潔及復原,並於告知管理人員後完成簽退(附件2)。如有未清理完畢之物品,本中心得自行處理,表演者並應負擔處理費用;如有毀壞或污損場地或設施設備,表演者應負責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4.   場地申請經核准後,表演者應於展演當日準時演出。

5.   表演者應確實配戴或於明顯處揭示表演許可證,其展演內容應與許可證核准項目相符,並同意與本中心人員討論和調整展演內容。

6.   除事先提出變更申請並經本中心管理單位書面同意外,表演者須依原申請之展演內容及表演者名單執行演出。表演內容需友善全齡觀眾,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宗教、選舉、抗議等,並確認無違反智慧財產權。如以人體為表演素材,不得涉及人體裸露或違反公序良俗。

7.   展演內容不得涉及食品販售或與展演申請無關之販售行為,且不得主動募款。

8.   展演期間之物品、設施和人員保險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9.   音量限制:
(1) 表演者不得攜帶使用超過50W功率之電子擴音設備,現場表演節目之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dB)。
(2) 本中心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表演者調降音量,表演者應立即配合。執行演出節目,如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致環保單位取締,其罰款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10.   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表演者須標示表演界線及觀眾邊界線。有使用道具等設備時,應在演出場地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遊客隔離;另延長線等線路應固定於地上以避免影響遊客通行。

 

11.   展演節目不得使用發電機設備或其他可能影響觀眾遊客安全之的設施。

12.   表演者應配合政府主管機關及本中心管理單位的要求,適時調整展演節目及現場管理,並共同維護本中心安全及秩序。 表演者需簽署節目演出街頭藝人展演同意書。

 

二、違規罰則

1.   表演者違反以下違規事實者,每次每項違規本中心得註記1次違規,一年內累計達3次註記,其第3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不得於本中心申請展演活動:

(1)   通過核選者,擅自將檔期和場地轉讓給他人使用。

(2)   申請資料不實,或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者。
(3)   展演內容涉及政治、宗教、選舉、抗議等或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4)   現場音量過大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本區鎖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
(5)   器材設備配置不當、秩序不佳影響遊客動線、遮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設備,未能配合中心管理人員之要求即時改善或態度不佳者。
(6)   未經本中心管理單位事先同意,任意變更展演場地或逕自演出。
(7)   表演者影響他人權益或展演內容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經查證屬實者。
(8)   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
(9)   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方式,直接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者。

 

2.   表演者違反以下違規事實者,每次每項違規本中心得註記1次違規,一年內累計達2次註記,其第2次違規起之次月起一年內,不得於本中心申請展演活動:

(1)   無正當理由未到、遲到逾30分鐘或未於排定的時段及場地完成演出者。
(2)   展演活動涉及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或有危害之虞者。
(3)   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
(4)   使用動物、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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