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tter/X請求法院駁回超過2.5億美元的音樂侵權訴訟
編譯:袁永興
與Facebook、Instagram和TikTok等競爭對手不同,前身為Twitter的社群平台X,亦即馬斯克(Elon Musk)所擁有的社交媒體服務,並沒有與主流唱片公司達成音樂授權協議,該平台經常因對涉嫌侵權行為視而不見而飽受批評。
這一切爭端在今年6月份達到了頂峰,當時該平台遭到了包括眾多著名獨立音樂廠牌、索尼音樂出版公司、環球音樂出版集團和華納版權音樂公司提起數百萬美元訴訟,該訴訟將馬斯克的X列為唯一被告,指控該平台上“對音樂版權的侵權行為十分猖獗”,該公司不但未回應如何處理下架通知,同時缺乏適當的終止政策。訴訟內容指稱“Twitter透過以無數侵犯版權的音樂作品做為平台業務推動,違反了「版權法」下發行商和其他人的專屬權利”。此外訴狀中提到在Twitter出售之前和之後,都參與且刻意促成版權侵權,並從中獲利、犧牲了音樂創作者的利益、Twitter更沒有向音樂創作者支付任何費用。
儘管許多Twitter的競爭對手認知到在其平台上使用音樂作品需要適當的授權和協議,但Twitter卻不僅不這樣做,相反地還孳生了大規模侵犯版權的行為。這些音樂公司表示,儘管許多平台已經同意簽訂授權協議,但X公司對補償音樂人顯然不怎麼關心,這在馬斯克接管後並未改變,相反地,馬斯克加劇了這種情況,他甚至將「數位千禧版權法案」(DMCA)形容成對人類的災禍。
考慮到可能高達2.5億美元損害賠償,X公司主張法律要求“直接侵權”源於被告「主動、知情、非自動」的行為,而不是網站被動、自動的操作。訴狀中沒有包含X或任何X員工與涉嫌侵權的用戶貼文相關的主動、故意行為的指控,再者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如果一家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實質性的非侵權用途(如X提供的服務),版權原告必須聲稱被告採取了哪些積極措施鼓勵侵權行為,但訴狀中並未提出X有這樣的行為。另外原告亦未指控X有鼓勵、誘導或採取任何措施意圖使人對原告作品的侵權。
馬斯克的律師同時反駁“共同侵權”的指控。強調原告必須證明X公司的服務有積極和故意的步驟來鼓勵侵權,但訴訟書沒有提出這些指控。相反地,X公司已實施了反侵權政策和做法,包括DMCA政策,儘管音樂公司指控X公司可以做更多、但這不足以引起法律責任。DMCA是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的簡稱,意思是「數位千禧版權法案」,它是1998年在美國通過的著作權法案,以刑事犯罪立法的形式,禁止受著作權保護的技術、裝置或服務的生產與傳播,以保護數位內容的著作權,並加強線上服務供應商如Google等創作者平台對著作保護的監管責任,當線上服務供應商收到未經著作權擁有者或其代理人同意之創作內容的檢舉要求時,有義務下架侵權的內容。X公司律師表示,這是要為使用者尋求音樂授權許可或選擇不這樣做,與此次調查無關,這並不是鼓勵侵權意圖的證據。
至於「代理侵權」的控訴,根據X的說法,要建立代理責任,音樂公司必須證明X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直接的財務利益,並具有監督侵權行為的權利和能力,起訴狀沒有提及X從被告所謂的侵權行為中獲得什麼樣的直接經濟利益,而這也很難證明。X只是一個為用戶提供多種合法用途的服務,例如在這個案例中,這些音樂公司的原告們也都有自己的X帳戶,而且也利用X做宣傳推廣。
馬斯克收購Twitter之前,曾考慮過向三大唱片公司討論音樂授權,但根據《紐約時報》今年三月份的報導,這些談判在馬斯克收購該平台後就“陷入僵局”。
資料來源: ◎ TorrentFreak + Music Business Worldwide ;
◎ X-dismiss-memo + Twitter / X has filed a motion
歡迎加入Line@會員、訂閱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