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分享平台 Vimeo 與環球音樂集團長達 16 年的法律爭鬥中取得勝利
影音分享平台 Vimeo 在與環球音樂集團(Universal Music Group)旗下部門長達 16 年的法律爭鬥中,取得最新勝利。根據路透社報導,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1月13日做出裁定,支持 Vimeo,駁回包括環球音樂集團旗下 Capitol Records 和多家 EMI 子公司在內的主要唱片公司的版權侵權訴訟。
這起於 2009 年提起的訴訟,聚焦於 Vimeo 的“Lip Dub Stars”頻道,該頻道允許用戶上傳包含受版權保護音樂的影片。唱片公司主張,Vimeo 在其員工發現平台上有明顯的版權侵權行為時,選擇無視。上訴法院最後維持了原來的裁定,認為 Vimeo 受數位千禧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中的「避風港」條款保護。這些條款於柯林頓政府時期建立,通常保護網路供應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s, OSP)和其他平台中介機構,免於因用戶上傳的內容而承擔責任,只要他們對下架通知作出回應。這些條款設計的目的、是在保護版權持有人的權益與促進網路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根據裁決,Vimeo 符合 DMCA 的避風港保護是因為,儘管有證據表明 Vimeo 員工曾與包含侵權內容的影片互動,但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些影片的內容對於這些員工而言,有明顯無法獲得版權持有人授權或不屬於合理使用。法院還駁回了唱片公司的辯稱,Vimeo 不受 DMCA 保護,因為它從侵權行為中獲利,同時擁有「控制侵權行為的權利和能力」、從而失去避風港的保護資格。裁決還處理了唱片公司提出的Vimeo 透過推廣、或降級用戶內容來行使重大控制的主張,法院指出 Vimeo 的審核僅影響用戶上傳的極少部分內容因而駁回了這樣的觀點。例如,2012 年 Vimeo 每日新增 43,000 部影片,年度新增影片數超過 1,500 萬段,當年 Vimeo 僅有 74 名員工。裁決指出,即使有員工選擇某段影片進行標示,其評估和突顯的影片數量也僅占所有上傳影片的極小比例,並未限制用戶自由上傳任意影片的權利。
此外,法院認為,若不提供 DMCA 保護,將使 Vimeo 承受無法承擔的成本負擔。Vimeo的發言人表示,這項決定「確保 Vimeo 能夠在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同時繼續推動創新和藝術表達」。裁定同時確認 DMCA 的保護適用於 1972 年之前及之後創作的錄音,進一步鞏固了此前第二巡迴法院在 Grooveshark 與環球音樂集團訴訟案中的相關裁定。Grooveshark 曾被視為全球最臭名昭著的版權侵權音訊串流網站,於 2015 年因敗訴於環球音樂集團而關閉其業務。
資料來源:◎ reuters + MBW + bloomberg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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