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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場館資訊 街頭藝人申請

街頭藝人 Street Performer Applic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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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演開放時段 :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14時至18時(包含進撤場時間),如遇營業時間調整,則以公告時間為主。

 

二、展演場地及區域 :
文化館一樓大廳或草坪,開放範圍得依實際需求調整。

 

三、申請條件 :

  1. 依「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辧法」具有合法有效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且滿16歲成年人,得依本要點提出展演申請。外國籍人士,另須領有合法居留證明者。2. 展演申請類型限於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項目),且不得使用明火。但有其他展演類型應專案申請,並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申請規則 :

  1. 於每年的1、3、5、7、9、11月之1日12:00至10日(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23:59止,開放受理次2個月之展演申請(例:1/1-1/10受理申請2月及3月之演出)。

  2. 申請人應依規定以此表單方式提出申請,。同一申請者(含個人及團體)每周以登記1個演出時段及區域為限。

  3. 通過核選者,除經本中心同意外,不得將檔期和場地轉讓給第三人。

  4. 如申請時段之展演區域已有活動或其他展演或、規劃則不受理申請。如遇臨時空檔,將依據申請順序彈性遞補。

 

五、審核方式:
申請截止後3個工作日完成該梯次申請人之書面審核作業,並通知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人進行面談 。

 

六、評選結果:

經本中心書面審核並面談通過者,當月20日前以E-mail發送通知,如電話申請者,併以簡訊通知;如未通過審核,則不另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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